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二百八十七条

第二百八十七条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辨认笔录和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录音、录像等资料,应当一并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