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八章 侦查 第九节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九节 第八章 侦查 第九节 辨认 第二百八十二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被害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第二百八十三条 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百八十四条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个别进行。 第二百八十五条 辨认时,应当首先让辨认人说明被辨认对象的特征,并在辨认笔录中注明,必要时,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第二百八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第二百八十七条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百八十一条 目录 第二百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