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八章 侦查 第四节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四节 第八章 侦查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文件、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及时提取、采集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生物样本、图像等。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 第二百三十九条 勘验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制作笔录,由参加勘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对重大案件的现场,应当录像。 第二百四十条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生理状态或者伤害情况,侦查人员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依法提取、采集肖像、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必… 第二百四十一条 为了确定死因,经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注… 第二百四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进行勘验、检查后,人民检察院要求复验、复查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进行复验、复查,并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第二百三十七条 目录 第二百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