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文件、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及时提取、采集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生物样本、图像等。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不得少于二人,并应持有有关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