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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三节

第八章 侦查

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二百三十二条 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必要时,可以书面、电话或者当场通知证人到国家安全机关提供证言。 第二百三十三条 询问证人,应当由国家安全机关侦查人员进行。询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百三十四条 询问证人,应当问明证人的基本情况、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告知证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证言,以及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泄露国家秘密应负的法律责任。问明和告知的情况,… 第二百三十五条 侦查人员不得向证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严禁采用拘禁、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询问证人。 第二百三十六条 本规定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 第二百三十七条 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规定。
第二百三十一条 目录 第二百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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