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一百八十五条

第一百八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律师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国家安全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同意变更的,应当制作有关法律文书,通知申请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当制作不予变更强制措施决定书,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