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一百八十四条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发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及时释放。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