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一百三十八条

第一百三十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执行监视居住,应当严格对被监视居住人进行监督考察,确保安全。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负责执行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及时将监视居住的执行情况通知决定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