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一百三十七条

第一百三十七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制作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由决定机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无法通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