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一百三十五条 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

便于监视、管理;

保证安全。

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办公场所执行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