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一百二十九条

第一百二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也没有故意实施新的犯罪,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或者具有本规定第二百零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和有关单位。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及时解除,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