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一百二十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一百二十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决定没收保证金的,应当制作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在三日以内向被取保候审人宣读,并责令其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捺指印。被取保候审人在逃或者具有其他情形不能到场的,应当向其成年家属、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宣布,由其成年家属、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 第一百二十四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