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百二十四条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本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经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的情节,决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对于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负责执行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决定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