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百二十三条 决定对保证人罚款的,应当经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在三日以内向保证人宣布,告知其如果对罚款决定不服,可以在五日以内向作出罚款决定的国家安全机关申请复议。国家安全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

保证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国家安全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复核决定。对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罚款决定的,下级国家安全机关应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