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一百二十二条 保证人未履行监督义务,或者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保证人未及时报告或者隐瞒不报告的,查证属实后,经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保证人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