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一百一十七条 采取保证金保证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并制作收取保证金通知书。

保证金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被取保候审人为未成年人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