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一百一十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被取保候审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负责执行的国家安全机关在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第一百一十四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