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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的范围为副省级城市、地级行政区以及直辖市所辖行政区(县)。 第八条 参加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的城市(以下简称参评城市)要聚焦以安全生产为基础的城市安全发展体系建设,积极推动完善城市安全各项工作,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 第九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参与创建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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