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七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的范围为副省级城市、地级行政区以及直辖市所辖行政区(县)。 第二章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