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201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参与创建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

在参评年及前5个自然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灾难,或在参评年及前3个自然年内发生重大事故灾难的;

在参评年及前1个自然年,因城市安全有关工作不力,被国务院安委会及安委办约谈、通报的;

国务院安委会及安委办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整改到位的;

已获得命名城市被国务院安委会撤销命名未满2年的;

在参评年及前1个自然年内,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药品安全事件和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因工作不力导致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损失扩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存在其他情形,不宜参加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的。

参评城市在国务院安委会正式命名授牌前发生前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命名授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