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2019年) 第六章 复评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二条 第六章 复评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安委办要组织对通过省级复核的已获得命名城市进行综合评议,现场抽查核实参评城市主要评价指标是否满足《评价细则》要求,综合提出已获得命名城市是否保留命名的意见,征求国务院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并进行公示后,报国务院安委会审议通过,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