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省级安委会要按照《评价细则》要求,组织对已获得命名城市复评情况开展复核,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综合提出省级复核意见。复核意见要征求省级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于2个月内将有关情况报国务院安委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