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2019年) 第六章 复评 第二十条 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条 第六章 复评 第二十条 已获得命名的城市要以命名授牌为新起点,按照国家规定要求持续加强城市安全相关工作,在三年期限到期后的2个月内按照《评价细则》完成自评,围绕城市安全工作总结三年来的进展情况、查找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下步工作计划,以城市人民政府名义报省级安委会。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