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参评城市要按照《评价细则》要求,委托专家学者、科研单位、社会团体或中介组织等重点对城市建成区安全状况开展第三方评价。参与评价的第三方人员应具有能够涵盖城市安全相关业务的专业知识,无违法、失信等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对相关评价结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