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评价结果符合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标准要求的,参评城市可以城市人民政府名义向省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安委会)提出参加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城市创建工作情况;

城市自评打分情况;

自评过程中发现本地区城市安全有关问题的整改情况或整改计划;

其他需要向省级安委会提交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