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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科技部会同教育部适时组织开展国家大学科技园申报和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 拟申请认定国家大学科技园须满足第三章的认定条件,并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包括: 第十四条 各地方省科技厅(委、局)会同教育厅(委、局)负责本地区国家大学科技园申报初审工作,择优向科技部和教育部推荐。 第十五条 科技部会同教育部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认定,并公布认定结果。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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