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2年)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六条 检查处理外汇违法行为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如实记录案件涉及的情节,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外汇局应当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并按照相关档案管理办法将案件办理所形成的文书材料建立案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