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2年) 第八章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2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检查处理外汇违法行为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如实记录案件涉及的情节,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外汇局应当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 第八十七条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外汇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 第八十八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外汇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十九条 外汇执法人员在检查处理外汇违法行为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条 本办法中的“二日”、“三日”、“五日”、“七日”和“二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其他“日”是指自然日。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皆包括本数。 第九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文书材料的格式,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规定。外汇局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并单独编制文号。 第九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1号印发)同时废止。 第八十五条 目录 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