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2年) 第七章 期间与送达 第八十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2年) 第八十四条 第七章 期间与送达 第八十四条 外汇局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均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外汇局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或者外汇局政府网站等刊登公告。公告送达的公告中应包括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及受送达人对该文书的救济途径和期限。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行政案件卷宗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在外汇局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八十三条 目录 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