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2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处理外汇违法行为的证据包括: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

证人证言;

当事人的陈述;

鉴定意见;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转移证据。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