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2年) 第四章 处罚的适用 第二十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2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处罚的适用 第二十条 外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外汇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外汇局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