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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处罚的适用

第十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外汇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外汇违法行为违反多个外汇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外汇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应当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外汇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第十九条 外汇违法行为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外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外汇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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