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 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五条 外汇局直接送达文书材料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外汇局代为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委托其他外汇局送达的,应当出具送达委托书,并由受托外汇局向当事人出示。邮寄送达的,应当附有送达回执,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回执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或者查询复单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