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 第七章 期间与送达 第七十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 第七十四条 第七章 期间与送达 第七十四条 被送达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书留在被送达人处,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字,即视为送达。必要时也可以对拒收情况及送达过程进行拍照、录像。 第七十三条 目录 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