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 第七章 期间与送达 第七十六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 第七十六条 第七章 期间与送达 第七十六条 外汇局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均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当事人知晓,且应在行政案件卷宗中记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公告送达的公告中应包括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及被送达人对该文书的救济途径和期限。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七十五条 目录 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