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 第五章 一般程序 第六节 执行 第六十九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 第六十九条 第五章 一般程序 第六节 执行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确有困难需要延期、分期缴纳罚(没)款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外汇局提出申请。 外汇局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没)款的决定,并制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没)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个月。 第六十八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