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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回避

第十一条 外汇局参与案件查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相关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相关工作人员回避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外汇局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三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第十三条 参与案件查处的工作人员回避,由外汇局主管负责人决定;外汇局主管负责人的回避,由外汇局负责人决定;外汇局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外汇局决定。 第十四条 作出回避决定前,相关工作人员不停止参与案件查处工作。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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