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对不属于外汇局职权范围的违法行为或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外汇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刑事诉讼程序过程中或结束后,司法机关认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向外汇局提出司法建议的,外汇局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移送前外汇局已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告知移送机关行政处罚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