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退还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四、 保证金的本金应全额退还给投资主体,保证金在缴存期间产生的利息按照如下标准退还给投资主体: (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退还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一) 四、 保证金的本金应全额退还给投资主体,保证金在缴存期间产生的利息按照如下标准退还给投资主体: (一) 以外汇局名义开立总账户,总账户下再按照投资主体分别开立子账户(下称“企业子账户”),或者直接以投资主体名义开立保证金账户(下称“企业账户”)的,将企业子账户和企业账户内的资金(本金和利息)全部退还给投资主体,并同时销户; 四、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