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退还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四、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退还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四、 四、 保证金的本金应全额退还给投资主体,保证金在缴存期间产生的利息按照如下标准退还给投资主体: (一) 以外汇局名义开立总账户,总账户下再按照投资主体分别开立子账户(下称“企业子账户”),或者直接以投资主体名义开立保证金账户(下称“企业账户”)的,将企业子账户和企… (二) 以外汇局名义开立保证金账户(下称“外汇局账户”),可统一按如下固定利率计算保证金利息,并退还给投资主体,即:人民币保证金:年利率0.72%;美元保证金:年利率0… (四)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