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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3. 二、 经试点分局核准,投资主体可以在所投资境外企业注册成立之前,按照实需原则向境外汇出项目前期资金。试点分局应当按照有关业务操作规程(见附件1),审核投资主体汇出项目前期资金的申请。
  4. (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二)

二、 经试点分局核准,投资主体可以在所投资境外企业注册成立之前,按照实需原则向境外汇出项目前期资金。试点分局应当按照有关业务操作规程(见附件1),审核投资主体汇出项目前期资金的申请。

(二) 对于开办费项下的前期资金,投资主体应当直接支付给境外机构或个人,无须开立境外专用账户存放。投资主体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试点分局申请办理开办费项下的资金汇出手续:

(一) 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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