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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3. 二、 经试点分局核准,投资主体可以在所投资境外企业注册成立之前,按照实需原则向境外汇出项目前期资金。试点分局应当按照有关业务操作规程(见附件1),审核投资主体汇出项目前期资金的申请。
  4. (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一)

二、 经试点分局核准,投资主体可以在所投资境外企业注册成立之前,按照实需原则向境外汇出项目前期资金。试点分局应当按照有关业务操作规程(见附件1),审核投资主体汇出项目前期资金的申请。

(一) 项目前期资金包括筹建境外企业所需的开办费、为收购境外企业资产或股权所支付的履约保证金等。前期资金应当被纳入中方外汇投资总额之内进行管理,由投资主体依照项目实际情况使用。

二、 目录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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