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199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是具有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受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保护。
获得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提供单位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或者转让。
任何部门、单位以及个人未经许可而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行为,是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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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部门、单位以及个人未经许可而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行为,是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