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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1999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的管理,做好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社会化服务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社会生活提供测绘保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制作的、可通过计算机系统使用的数字化的基础测绘成果。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和提供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负责对全国进行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保管、维护、提供和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六条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实行使用许可制度。 第七条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按照不同使用部门、单位和不同使用目的实行无偿使用或者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是具有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受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保护。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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