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1999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1999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不履行使用许可协议规定的义务或者未按约定条件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保管不当造成数据丢失、被窃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