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1999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