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1999年) 第三章 提供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1999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提供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提供单位应当建立数据提供登记管理系统,详细记载使用单位、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内容、数量、用途和使用方式等;及时了解社会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需求情况,定期进行统计汇总,并向其上级测绘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