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1999年) 第三章 提供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199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提供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未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未公开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携带或者邮寄出境,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其传输至境外。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