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1999年) 第三章 提供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1999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提供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与提供单位建立数据交换关系的使用单位,提供单位有权决定相互交换数据的方式和减少或者免收其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