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1999年) 第三章 提供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199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提供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提供单位应当按照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及时向使用单位提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及数据使用说明,并协助其读取数据。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